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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

发布日期:2010/05/28

2010年3月24日,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了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。会议认为,为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,节约能源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,有必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制定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。

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由总则、生产销售和使用、进出口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组成,共计四十一条。该《条例》明确了国家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目标任务,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,规定了违法生产、使用和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。

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的颁布将进一步促进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,并为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工作、履行我国承担的相关国际责任和义务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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